回复:挂钩理财产品让客户损失惨重
3、信息披露不足
《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资讯,论坛,产品) 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 (资讯,产品,论坛)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上述情况的披露作出完善的规定,投资者只能从银行网站上获取定期的产品净值,而对于产品的具体运作、净值变化的说明、近期的风险因素等都没有获知渠道。一些商业银行在运用理财资金之初未明确向投资者说明和披露从事哪方面的投资、遵循什么样的投资策略、施行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措施等重大信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也未能很好地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这实际上是盗用银行信用为理财产品服务,从而模糊理财产品和其他储蓄产品的区别。
4、监管机制存在问题
《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1)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2)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3)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目前我国专门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仅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范围仅仅包括立项审查和操作过程中的部分风险审查,银行自由度过大,对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无需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投资者即使发现银行有违规或违约的情况,也不知如何处理。
5、投资者法律救济十分无力
由于理财产品涉及知识太广,投资者大多不能完全理解,在自己权利被侵害时,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导致权益受损。当投资者因受损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投资者应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但由于上述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导致投资者可能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极有可能因缺乏相关证据而败诉。
6、销售人员管理混乱
有些商业银行销售人员推销产品时,对风险提示不够,甚至不加以提示,有些则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其根源在于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导致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缺乏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充分了解,销售行为不规范,从而使投资者对理财产品产生认知上的偏差而降低了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法律建议
1、商业银行设计产品时应提高科学性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
一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立法,对理财 (资讯,论坛,产品) 产品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及监督处罚机制,从源头上规制理财产品的不合法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 (资讯,产品,论坛) 应不断推出设计优越、低风险、回报稳定的理财产品。